(2014)狮执行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蔡美奶、施清海、施阿玲与欧阳响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美奶,施清海,施阿玲,欧阳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蔡美奶,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施清海,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施阿玲,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欧阳响光,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蔡美奶、施清海、施阿玲与被执行人欧阳响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欧阳响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美奶、施清海、施阿玲赔偿款166076.7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欧阳响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美奶、施清海、施阿玲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欧阳响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欧阳响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