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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常志强与张玉兰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志强,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112号申请执行人常志强。被执行人张玉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志强与被执行人张玉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兰分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7115元,诉讼费1090元的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申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