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温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温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陈志新,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温景,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陈志新与被告温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饲料款8605元,利息1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志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