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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200号原告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林胜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宗斌、李权化。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江苏华荣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