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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后林申请许清强等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98号申清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居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安居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许某某、胡某某支付周某某人民币6.5万元。在执行中,我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1.5万元,已司法扣划,在房管、车管部门也无登记记录,且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银审判员 罗建文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