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廷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39号2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56348756-1。法定代表人:赵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锋,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力,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廷芬,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廷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