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本岐与卢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岐,卢燕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孙本岐,男,汉族。被告:卢燕春,男,汉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本岐与被告卢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本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本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本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