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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传承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承,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朱传承,居民。被告:XX,居民。原告朱传承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传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传承诉称:2012年10月31日,被告XX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6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借款为10000元,约定2013年10月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经送达,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被告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借朱传承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与2013年10月1日前还清特立此据。”原告主张2012年10月31日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交付97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300元。借款形成后,被告XX偿还400元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向原告朱传承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欠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XX未及时还款,原告朱传承要求被告XX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形成后,被告XX偿还400元借款,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传承借款本金9600元。二、驳回原告朱传承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