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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齐岩、贾影、齐明明与辽宁省营口市裕程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岩,贾影,齐明明,辽宁省营口市裕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齐岩,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贾影,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满族,营业员,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齐明明,女,200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辽宁省营口市裕程实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计1850.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已委托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费允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