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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兴明、江录田与申向军、赵玉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明,江录田,申向军,赵玉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张兴明。原告江录田。委托代理人杨明堂、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向军,农民。被告赵玉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明、江录田诉被告申向军、赵玉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明、江录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明、江录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明、江录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兴明、江录田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