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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40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张梅庭。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军陪 审 员 高聚铜陪 审 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