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焦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40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张梅庭。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军陪 审 员 高聚铜陪 审 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