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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陆爱军与邵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军,邵天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陆爱军。被告邵天宝。原告陆爱军诉被告邵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陆爱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天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