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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627-1号原告赵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627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培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