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苗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5)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指控。本院认为,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