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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与赵瑞刚、包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赵瑞刚,包平,白佃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赵瑞刚。被执行人包平。被执行人白佃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赵瑞刚、包平、白佃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37059.4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37059.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