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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何某。原告赵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即登记结婚,12月27日生育一女赵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因双方草率结婚,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加上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02年3月1日,被告以回娘家吃喜酒为由出走,至今未回,双方分居已达十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所需抚养教育费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何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的事实。证据3、嵊州市三界镇西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被告于2002年3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期间婚生女赵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4、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后于2013年10月17日撤诉的事实。证据5、婚生女赵某乙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母亲于2002年3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其一直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的事实。本院已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上述证据的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02年3月1日,被告以回娘家吃喜酒为由离开原告住所,至今未回,期间婚生女赵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另查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10月17日撤诉。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长达十多年,双方失去相互沟通的机会,致使双方关系更加恶化,原告为此曾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但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导致原告再次起诉,足见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开期间,婚生女赵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由原告继续抚养教育为宜;原告自愿独立承担抚养教育费,系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赵某甲与何某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乙由赵某甲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所需抚养教育费由赵某甲独自承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人民陪审员  吴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邢浙燕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