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幼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幼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41号原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幼月,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霞浦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被抓获,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幼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幼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幼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3236元,返还各相关被害人。被告人陈幼月不服,以原判认定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金额有误及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幼月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9173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4)霞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霞浦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史玲芝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