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朱秀真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真,马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朱秀真,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韦大营行政村韦大营***号。被告:马志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李楼新村一巷**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朱秀真与被告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