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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东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4时许,驾驶粤Q0X**号大型客车由湛江市往广州市方向行驶。当天5时55分许,行驶至G325线100KM+150M(开平市水口镇振华收费站路口)时,与骑人力三轮车横过人行横道的张某协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协受伤经送医院救治后于同年6月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张某协系撞擦致头、胸、颈髓复合伤并发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驾车肇事的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张某协家属支付了200000元损害赔偿费。被害人张某协家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涛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保险单、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支付了赔偿金,并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