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2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教育出版大厦。法定代表人双龙。被告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哈达街南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巴图巴雅尔。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4号深圳书城中心城。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