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麻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麻栗坡县天水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麻栗坡县天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继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斌,麻栗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干部,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天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良,总经理。关于麻栗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麻栗坡县天水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麻行非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天水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刘瑞清、兀智玲夫妇工资共计13080.00元,及支付逾期缴纳罚款的滞纳金20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63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廖兴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