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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唐某某,女,无业,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刘福来,大同市矿区司法局文赢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工人,现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福来、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01年6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马某,双方感情一般。可悲的是被告从2002年开始吸毒被劳教三年;在2007年因吸毒又被劳教三年;2009年吸毒被劳教二年;今年7月29日因吸毒又被劳教二年。现羁押在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由于被告吸毒屡教不改,给原告及孩子带来极大伤害,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1、离婚;2、婚生女马某(2001年6月26日出生)随原告生活;3、共同财产楼房一套,价值10元,依法分割。针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了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因吸毒于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3日被强制戒毒二年。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现提出离婚,可能是经济比较拮据,生活有压力。我吸毒把工资都花光了,还欠了30万外债。我因为吸毒原告都等了我十多年了,我还想和原告共同生活下去,因为我们感情很好,我不愿意离婚。被告马某某未提交证据。质证中,被告对因吸毒多次被劳教事实无异议,但恳求不要判决离婚,给其一次机会,并保证愿彻底改掉吸毒恶习。原告认可被告在解除劳教后回家,双方感情较好。经审核,原告提交的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举证及确认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6月相识,2000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26日生育长女马芳。婚后感情较好。从2002年起,被告沾染吸毒恶习,但在家期间,双方感情较好。2014年7月29日,被告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原告以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从2002年开始吸毒至今十年有余,原告仍能不离不弃,说明双方感情深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保证一定改掉吸毒恶习,原告也认可双方感情较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桂珍审 判 员  金冬梅人民陪审员  管文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