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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平诉闫小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毛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