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平诉闫小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毛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