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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站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06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亦庄天宝园6里*号楼***室。法定代表人XX安,主任。委托代理人于丽颖,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16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称: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被诉“投诉(举报)回复函”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公共场所烟草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宪法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公民不仅有权提出举报,还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和获得答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站分局在“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未依照《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所投诉的西站红塔集团广告采取任何处罚措施,侵犯了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举报权。上诉人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要求撤销(2015)西行初字第00169号不予受理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所诉“投诉(举报)回复函”,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故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