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中民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兴化市皮肤病性病防治所与闻怀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怀全,兴化市皮肤病性病防治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怀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海健、袁世斌,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皮肤病性病防治所,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九顷南路。法定代表人吴华,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福和,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闻怀全与被上诉人兴化市皮肤病性病防治所(以下简称皮防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2014)泰兴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闻怀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皮防所于1992年12月29日购买了新文居委会马桥网点西楼由南向北第二间的房屋。2011年,皮防所与闻怀全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租期3年,从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年租金16万元。合同签订时缴纳第一年的租金及相关费用,2012年6月1日前缴纳第二年租金,2013年6月1日前缴纳第三年租金。合同约定,租赁期满,闻怀全应如期交还全部租赁物,若逾期,每逾期一日应向皮防所支付的违约金相当于租期最后一年日租金标准5倍。上年度的日租金经核算为438元。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由于闻怀全拒绝归还租赁房屋,皮防所遂涉诉,要求闻怀全立即迁出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日之日止,承担上年度日租金标准五倍的违约责任。以上事实有皮防所提供的兴化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房屋销售发票一张、兴化市房屋产权证一本、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皮防所与闻怀全就房屋租赁事宜订立了兴化市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闻怀全应当依约向皮防所返还租赁物,故皮防所请求闻怀全交还承租房屋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闻怀全承租房屋的用途,原审法院酌情确定闻怀全搬离并交还房屋的期限为10天。根据租赁合同第十条的约定,闻怀全不依约交还房屋的,应向皮防所支付相当于租期最后一年日租金标准五倍的违约金,考虑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且皮防所也同意减少,故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情调整为上年度房屋日租金的1.5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闻怀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新文居委会马桥网点西楼由南向北第二间(兴化市昭阳镇美饰街37号)的房屋,并交还给皮防所。二、闻怀全给付皮防所逾期让房的违约金,从2014年6月1日至实际让出之日,按每日657元计算。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闻怀全负担。此款皮防所已预付,闻怀全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皮防所。上诉人闻怀全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口头约定,由上诉人负责租赁房屋的修补装潢并承担费用,待租赁期满,由上诉人参照相邻房屋租金标准,优先承租该房屋。但租期届满,被上诉人违背诚信原则,拒绝续租,导致上诉人损失巨大。上诉人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并愿意按照相邻房屋的租金标准给付租金。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皮防所答辩称:被上诉人早就在2008年将相关房屋出租给上诉人,本案中的租赁合同是续租所签。被上诉人未继续和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是因为被上诉人是国有单位,按照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所有国有资产的出租由国有资产部门组织公开招标。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怀全辩称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了优先续租的权利,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中,皮防所将自有房屋出租、交付给闻怀全使用、收益,闻怀全支付租金。现租赁期满,承租人闻怀全要求续租,但双方就续租事宜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闻怀全应当及时向皮防所返还租赁房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闻怀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珏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世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