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栗燕与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燕,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栗燕,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柴发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闫永春,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燕与被告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栗燕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