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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栗燕与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燕,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栗燕,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柴发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闫永春,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燕与被告河北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燕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栗燕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