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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佛城法槎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3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乐园北街9号3座7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62********。被告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8412。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