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彭定文诉梁刚、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定文,梁刚,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彭定文。委托代理人:谢政,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涛,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刚。被告:梁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定文诉被告梁刚、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定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刚、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定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定文撤回对被告梁刚、梁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彭定文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显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