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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纪锦与张纪锦、洪国儒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纪锦,洪国儒,黄兆取,鲍永宁,丁新新,黄宣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108号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美新。委托代理人池庆玮。被告张纪锦。被告洪国儒。被告黄兆取。被告鲍永宁。被告丁新新。被告黄宣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纪锦、洪国儒、黄兆取、鲍永宁、丁新新、黄宣雄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鹏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