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他字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他字4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法执他字42号民事裁定,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宾馆业主徐锦涛(又名徐金涛)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