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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他字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他字4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法执他字42号民事裁定,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宾馆业主徐锦涛(又名徐金涛)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