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涛与被告刘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涛,男。被告刘桂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刘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涛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