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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涛与被告刘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涛,男。被告刘桂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刘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涛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