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六特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胜秀 王明胜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秀,王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秀,女,1968年10月12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中寨村12组。被执行人王明胜,男,1949年1月11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中寨村龙滩组。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胜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