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金明与武金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金明,武金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武金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海,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伟宏,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金清,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马红,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金明与被告武金清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金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金明以其与被告武金清自愿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金清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7元,由原告武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