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XX周与深圳XXXX泰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深圳市XXX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05-2号申请执行人吴XX,男,苗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贵州省锦屏县,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09.44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XX泰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09.44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