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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