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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方义与蒋剑、甘瑞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蒋方义,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剑,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涛,系蒋剑之妹,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甘瑞良,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甘存良,系甘瑞良之姐,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方义与被告蒋剑、甘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周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蒋方义、被告蒋剑的诉讼代理人蒋涛、被告甘瑞良的诉讼代理人甘存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方义诉称,两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在原告家中借款陆万元整,双方约定月利息贰分,并由被告出具借据。后被告又向其他人借款,于2015年1月1日两被告卷款潜逃至今未归。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被告蒋剑辩称,欠款属实,但并未卷款潜逃,会争取多赚钱来还债。被告甘瑞良辩称,其已与蒋剑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无存款和房屋。蒋剑向原告借钱,甘瑞良不知情,2014年12月31日,高利贷债主上门追债时才获知。后夫妻关系恶化并离婚。甘瑞良无学历亦无一技之长,无能力为蒋剑偿还债务。蒋剑于2015年1月前都按月清了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蒋剑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蒋方义同志人民币陆万元整(利息2分)借款人:蒋剑日期2014.3.21号”。被告至今未还本,亦未清息。另查明,被告蒋剑与甘瑞良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月4日离婚。月利息2分为月利率2%。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信息、借条、离婚证、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蒋方义与被告蒋剑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虽现已离婚,但该笔借款发生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蒋剑作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瑞良辩称,其已与蒋剑离婚,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且其辩称被告蒋剑对该笔借款已清息至2015年1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甘瑞良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剑、甘瑞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方义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2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蒋剑、甘瑞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