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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民终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贺章前与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章前,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章前,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唐云,系该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才,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章前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梁法民初字第0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贺章前因牙痛,2009年4月17日到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牙科进行治疗。经主治医生屈利文诊断为右上765|牙体缺损伴深龋。治疗方法是先右上765|填充治疗再行金属全冠修复。后贺章前因牙痛不适、牙齿松动,多次到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2014年3月18日,贺章前再次到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检查,右上牙有金属全冠修复、牙松动、填充物脱落。2014年6月10日贺章前向梁平县卫生局申请,要求对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治疗一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梁平县卫生局委托梁平县医学会2014年7月20日作出梁医鉴字(2014)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贺章前的医疗行为符合治疗规则,贺章前牙齿现状与其年龄���素、口腔组织发生了正常的自然生理改变,为自身原因,与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列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贺章前支付鉴定费3000.00元。2014年10月13日贺章前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贺章前申请对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与贺章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贺章前、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选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根据送交材料,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出具明确鉴定意见。在庭审中,贺章前、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该中心作出的退案说明均无异议。贺章前在原审诉称,贺章前因牙痛,2009年4月17日到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牙科治疗,因医方的治疗方法不对,致使贺章前的牙齿脱落断裂。贺章前的以上后果系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严重过错所致。贺章前迫于无奈,依法起诉要求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损失110000.00元。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原审辩称,贺章前2009年4月17日到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牙齿属实。但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贺章前的牙齿脱落系年龄因素等自身原因造成。请求依法驳回贺章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贺章前2009年4月因牙痛到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牙科处治疗至今达五年之久,且贺章前在诉讼前已向梁平县卫生局申请,经卫生局委托梁平县医学会鉴定,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与贺章前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庭审中,贺章前虽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但贺章前所提供的证据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审查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因此,贺章前请求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的事实依据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贺章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贺章前负担。一审宣判后,贺章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贺章前损害赔偿金110000元。其理由如下:一、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门诊病历存在重大瑕疵。首先,疾病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的患者签名“贺章前”非本人签名。其次,门诊病历诊断有明显修改痕迹。最后,2009年4月17日进行填充治疗,2009年4月18日就行金属全冠修复有悖常理。二、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其治疗过程不符合医疗原则,存在过错。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无法鉴定,并不代表其他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故申请二审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一审时,因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无法进行鉴定退案说明后,经一审法官释明,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过错、因果关系鉴定,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其上诉。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中,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梁平县医学会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梁医鉴字(2014)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其医疗行为与贺章前牙齿的不良后果无因果关系。一审中,贺章前虽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但贺章前所提供的证据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审查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且质证中,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部门的退案说明均无异议。因此贺章前请求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驳回贺章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贺章前在二审中申请对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的问题。因梁平县医学会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梁医鉴字(2014)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服务中心对贺章前的医疗行为符合治疗规则,贺章前牙齿现状与其年龄、口腔组织发生了正常的自然生理改变,为自身原因,与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而贺章前在收到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未申请再次鉴定,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且现亦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当时鉴定意见错误,故贺章前的该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贺章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黄能平代理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