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广奇诉张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奇,张存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曹广奇,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被告:张存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原告曹广奇诉被告张存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广奇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广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广奇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广奇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库锁庆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戴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