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穆瑞玉与赵文正、兰家宽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瑞玉,赵文正,兰家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穆瑞玉。被执行人赵文正。被执行人兰家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瑞玉与被执行人赵文正、兰家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文正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穆瑞玉货款23484元,诉讼费1278元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兰家宽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穆瑞玉货款15634元,诉讼费852元的履行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申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