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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尹家亮与凤阳县府城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亮,凤阳县府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尹家亮,农民。委托代理人:XX,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阳县府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法定代表人:张朝礼。委托代理人:王来军,府城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亮与被告凤阳县府城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家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家亮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家亮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林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