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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92号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大厦1615。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彭跃军。委托代理人肖小军,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贾克豪,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告李壮,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抒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卢少玲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