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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小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白河与龙安区旺香居骨头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河,龙安区旺香居骨头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28号原告白河,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龙安区旺香居骨头馆。负责人刘近国,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河诉被告龙安区旺香居骨头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欠原告工资付清,原告白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安区旺香居骨头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白河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姬丽娜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