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边靖宇、边振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边靖宇,边振宇,沈建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望湖花园天和苑19幢商务楼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经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管方敏,该公司员工。被告:边靖宇。被告:边振宇。被告: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边靖宇、边振宇、沈建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诉前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4878元,由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