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刘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