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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安臣与杨佰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安臣,杨佰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24-2号申请人刘安臣。被申请人杨佰敏。申请人刘安臣与被申请人杨佰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佰敏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东潘支行的存款1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刘安臣供的担保财产即王田凯有的鲁L59***号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刘安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