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安臣与杨佰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安臣,杨佰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24-2号申请人刘安臣。被申请人杨佰敏。申请人刘安臣与被申请人杨佰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佰敏在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东潘支行的存款1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刘安臣供的担保财产即王田凯有的鲁L59***号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刘安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