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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进与佛山威尔斯陶瓷装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威尔斯陶瓷装饰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威尔斯陶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源而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男,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佛山威尔斯陶瓷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A区第一座一层、三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性质上属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三水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