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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宏皮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53号之二原告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天鹅湖路下墟路段9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陈双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西西。被告东莞市金宏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共联社区古屋村第一工业区3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段术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宏皮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收���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惠筠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翠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