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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甲、刘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甲,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甲、刘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甲、刘某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甲、刘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甲名下鲁H×××××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召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