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甲、刘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甲,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甲、刘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甲、刘某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甲、刘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甲名下鲁H×××××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召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