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运刚与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高文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孙运刚,高文涛,傅(付)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和县历阳镇陋室广场小商品市场106、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3979-9。法定代表人:顾伦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运刚。原审被告:高文涛。原审被告:傅(付)文明。上诉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二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又以与孙运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上诉人安徽中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