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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鲍红梅与王林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红梅,王林,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45号原告:鲍红梅,女,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林,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刘波,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红梅诉被告王林、刘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红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林、刘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军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龙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嫒 来源: